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蒙古工程資質(以下簡稱“質量檢測”)的資質管理,根據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》,制定本標準。
一、 總 則
(一)本標準包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(以下簡稱“檢測機構”)資質相應機構的資歷及信譽、主要技術人員、檢測設備及場所、管理水平等內容(見附件1:主要技術人員配備表;附件2: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)。
(二)檢測機構資質分為二個類別:
1.綜合資質
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資質。
2.專項資質
專項資質包括:建筑材料及構配件、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、鋼結構、地基基礎、建筑節(jié)能、建筑幕墻、市政工程材料、道路工程、橋梁及地下工程等9個檢測機構專項資質。
(三)檢測機構資質不分等級。
(四)本標準中要求的主要技術人員(含注冊人員),內蒙古工程資質公司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。
二、標準
(一)綜合資質
1.資歷和信譽
⑴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,或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(yè),且具有6年以上質量檢測經歷。
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構配件(或市政工程材料)、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、建筑節(jié)能、鋼結構、地基基礎5個專項資質和其它2個專項資質。
⑶社會信譽良好,近3年未發(fā)生過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。
2.主要技術人員
⑴技術負責人、質量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及工程類專業(yè)正高級技術職稱。
⑵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少于3名,注冊土木工程師(巖土)不少于2名,且具有2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。
⑶質量檢測人員不少于100人,其中工程類專業(yè)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40人,內蒙古工程資質工程類專業(yè)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0人,且具有3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。